1、仅有本产品的通用称号、图形、类型的; 2、仅直接表明产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用、用处、分量、数量及其他特色的; 3、其他缺少明显特征的。
(一)相关大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 (二)该商标运用的持续时刻; (三)该商标的宣扬工作、持续时刻、程度和地舆规模; (四)该商标作为著名商标受维护的记载; (五)该商标著名的其他要素。
被侵权人能够向县级以上工商行政处理部门要求处理,有关工商行政处理部门有权责令侵权人当即中止侵权行为,补偿被侵权人的丢掉,额定补偿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取得的赢利及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遭到的丢掉。侵略注册商标专用权,未构成犯罪的,工商行政处理部门能够处以罚款。侵权人对工商行政处理部门责令中止侵权行为、罚款的处理决议不服的,能够在收到告诉十五天内,向人民法院申述;期满不申述又不实行的,由有关工商行政处理部门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侵略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被侵权人也能够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述。
(1)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答应,在同一种产品或许相似产品上运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附近的商标; (2)对外出售明知是冒充注册商标的产品; (3)假造、私行制作别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许出售假造、私行制作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4)给别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形成其他危害的。
(1)自行改动注册商标的文字、图形或许其它组合的; (2)自行改动注册商标的注册人称号、地址或许其他注册事项的; (3)自行转让注册商标的; (4)接连三年中止运用的。